有的小伙伴认为
只要公积金账户里有余额
就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了
并不是哦!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也是需要符合一些条件的
想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小伙伴们
看过来吧!
借款申请人公积金
缴存使用状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不含一次性补缴)以上,且个人账户状态正常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2、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职工所购房屋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5、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可贷额度核定范围。
公积金贷款
房屋套数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总的原则是“认房又认贷”。
1、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和房产管理部门系统查询为准,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内的住房情况;
(2)经不动产和房产管理部门系统查询在购房所在地(市城区、县城区、乡镇)没有住房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查询已有一套住房的,再次在该房屋所在地购房的认定为二套房;所购住房属于第三套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3)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需查询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共有房产。若有共有房产,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某一方所有,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否则按共同房产核定房屋套数。
公积金贷款次数的
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每笔在8万元(含)以内的,不计算贷款次数;
2、借款人(单身)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后,系统记录借款人贷款次数;借款人于贷款发放后结婚,添加配偶为共同还款人的,系统记录配偶贷款次数。借款人(已婚)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后,系统记录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时无公积金账户,以后缴存开户时自动记录)贷款次数;
3、婚姻状况的变化不影响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后合并记入家庭贷款次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分别记入当事人贷款次数);
4、职工在本地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到外地公积金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系统记录该职工及配偶贷款次数。
借款人及其配偶
个人征信报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逾期记录中有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的;
(2)逾期记录中存在当前逾期金额的;
(3)存在“呆账、资产处理、保证人代偿”和“强制执行记录”信息的;
(4)个人征信报告中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
其中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有前款第一条逾期记录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可由所在银行出具证明,经核查属实,可以受理:
(1)个人征信报告中国家助学贷款有逾期记录,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全部结清的;
(2)个人征信报告中逾期记录超过规定的期数,但全部因未交纳卡费、年费、信息服务费、挂失费发生逾期的;
(3)个人征信报告中因贷款(或发卡)银行的系统问题导致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不正确的;
(4)个人征信报告中逾期记录超过规定的期数,但连续3期及以上逾期金额累计不超过500元,逾期6期及以上逾期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的。
2、个人征信报告中显示有商业住房贷款的要合并计算偿还能力,显示有已结清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要合并计算贷款次数。
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
不低于以下规定比例
1、所购房屋为第一套住房,或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不低于购房合同总价款20%的首付证明;
2、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不低于购房合同总价款40%的首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