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建函〔2022]1号
关于印发《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用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建设、民政、规划部门:
根据全市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安排部署和《随州市“红色物业”拓面提质工作方案》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研究制定了《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用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经市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协调推进专项工作专班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随州市民政局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月12日
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用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全市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安排部署和《随州市“红色物业”拓面提质工作方案》要求,现就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用房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用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推动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依法登记确权及移交,理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权属、管理和使用的关系,确保小区群众活动中心和“红色驿站”建设,为小区业主提供更为便捷优质的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从而深入推进全市社区治理能力和社区服务水平。
二、整治范围
(一)清理对象:2000年--2012年期间建成的商住小区、还建房小区及单位居住小区;2012年以后开工建设并已竣工验收的商住小区、还建房小区。
(二)清理内容:住宅小区规划指标范围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养老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三大类公共服务用房。
1、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门卫室、消防控制室、监控室、业主委员会用房等。
2、养老服务用房: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室、养老服务设施等。
3、社区服务用房:社区一站式便民服务大厅、党群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群众活动中心、卫生服务站、综治警务调解室等社区开展党建工作、居民自治、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设施。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清单( 2022年1月15日前)
1、提供2000年至2012年期间建成的商住小区、还建房小区及单位居住小区等各类小区名称、建设位置等基本信息清单,以及2012年以后开工建设并已竣工验收的商住小区、还建房小区等各类小区名称、建设位置等基本信息清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依据市住建局提供的各类小区信息清单,提供规划的物业服务用房、养老服务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配套情况详细清单(见附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摸底清查( 2022年1月25日前)
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清单以小区为单位逐一现场核实,摸清各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和使用情况。
此次清理前已移交的,由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与建设单位签字确认;未移交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建设单位解决。经协商同意移交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
不同意移交的,街道办事处列出未移交小区问题清单,并按照职责划分抄送各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三)督促整改(2022年2月底前)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街道办事处列出的未移交小区问题清单进行逐一核查,按照“一小区一方案”的要求督导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完成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工作。
1、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规划指标登记确权,由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移交小区物业企业使用,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
2、属于养老服务用房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登记确权,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督促建设单位移交街道社区管理和使用。
3、属于社区服务用房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登记确权,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督促建设单位移交街道社区管理和使用。
清理出的公共服务用房,擅自出售、出租、违规占用或经营的,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等单位,督促建设单位(物业企业)整改。对积极整改并同意移交的,可不追究建设单位(物业企业)责任;对拒不退出或移交的建设单位(物业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纳入“黑名单”和不良诚信记录。
清理完成后,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的,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企业使用;属于社区养老、活动服务用房的,依据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要求,按照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离”的原则,管理权移交街道,使用权移交社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清理整治工作,是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我市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市委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协调推进专项工作综合协调专班下设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用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市委组织部负责总协调,工作专班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科室及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专项负责中心城区清理整治工作。
随县、广水市成立相应工作专班,负责当地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用房清理整治工作。
(二)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和街道社区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工作专班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发挥职能作用和属地管理职责,密切沟通,相互配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推进并取得成效。
(三)工作要求。各有关单位和街道社区应按照工作分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协调好各方关系,确保平稳移交。整治过程中,相关政策法规和依据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和建设单位配合。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整改到位的,以街道为单位及时在小区内公示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