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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 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 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2022年11月07日 14:42     小编:房大瑶          点击: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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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 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 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11-07
 
    • 信息来源:广水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制定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广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山片区:北至应山北路-利民路,南至麻竹高速、十里工业园南边界,西至平洑路以西200米,东至马都司。广水片区:北至桐柏大道以北500米,南至广悟大道以南500米,西至大山口,东至107国道以东500米),进行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的,适用本标准。因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管理需要,城市规划区范围有变更的,以变更后认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准。城市规划区外各镇(办)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本标准所称征收方是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广水市人民政府,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人。

三、本标准附件列入的或未列入的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四、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照公告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本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设施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3.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树木、花卉苗圃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4.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022年113日        


附件1

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和原则

(一)补偿安置方式

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二)补偿安置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区域平衡、让利与民的补偿原则。

2.住宅房屋补偿总金额包括房屋建筑补偿、房屋征收奖励、装饰装修评估价款、附属物补偿、搬家费和过渡费。

3.集体土地上的个人住宅房屋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被征收人提供有效的不动产证明;

(2)房屋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面积为准。对房屋面积有异议的、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征收主体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征收专班和有资质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认定,按照认定结果给予相应补偿。

主体房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有效建筑面积且建筑层高2.2米以上;②无争议土地上的建筑物;③用于日常居住、符合房屋属性的独立建筑,包括起居室、客厅及整体建造的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搭建的简易棚、有柱棚、临时自行封闭阳台部分、楼道中自建建筑、院内搭建的临时建筑等不计入房屋主体面积)。

4.征收范围内附着物依照相关文件执行,装饰装修由征收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5.征收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办公、生产、经营等用房一律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征收租赁土地办公、生产经营的,只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实行货币补偿,并由出租方负责解除租赁合同。

6.社区所有的集体土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标准予以补偿。

二、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拆除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单户(自然户)建筑面积在300m2以内的,价值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现场勘查,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权、成新等因素,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具体评估思路为:将类似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进行加权平均,确定新建商品房基准价格,并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扣减土地出让金,再针对区位、实物等因素进行适当减价修正,作为补偿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300m2以上部分,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新价补偿。

(二)产权调换

1.调换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人按照征收方案自主选择。选择政府提供房源的可适当给予优惠。

2.调换方式

(1)方式一:按价值调换

拆除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单户(自然户)建筑面积在300m2以内的,按等值调换、互找差价的原则,由评估机构分别对征收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互找差价。房屋建筑面积300m2以上部分,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新价实行货币补偿。

(2)方式二:按面积调换

拆除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单户(自然户)建筑面积在300m2以内的按主体房屋面积进行等面积调换,并按房屋结构类型运用价格杠杆进行合理调配,砖混结构的合法住宅按照1:1调换;砖木结构、土坯结构的合法住宅需补交与类似地段同面积砖混结构住宅的差价。房屋建筑面积300m2以上部分,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新价实行货币补偿。

3.交房方式

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结清互找差价款及相关费用后,方可交房领取房屋钥匙。

三、经营性用房及住改非补偿

(一)对经营性用房,由评估机构按区位、用途评估补偿。经营性用房补偿面积以证载经营用房面积为准,但房内的洗手间、厨房及其他附属房屋按住宅房价值补偿。

(二)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改为经营用房,并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正在经营且已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可在住宅房屋补偿基准价格基础上,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临规划主干道用于经营部分的房屋,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评估价的30%予以补助;临规划次干道用于经营部分的房屋,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评估价的20%予以补助。规划主干道和次干道范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界定。

(三)因土地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不超过现状经营或生产性房屋补偿价值的5%。上述标准确实不足的,由征收双方根据其土地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搬家补助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一)搬家补助费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主体房屋有效建筑面积10元/m2的标准补助搬家费。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不足100m2的按100m2计算,搬家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征收经营性用房及住改非房屋,根据经营规模大小,搬家费一般控制在800-1000元以内。征收企业、事业单位办公、生产、经营性等用房的,根据经营规模大小,搬家费一般控制在2000-10000元以内。有特殊物资、设备等需要搬迁且上述标准确实不足的,搬家费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过渡费补偿标准

1.过渡方式: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自找过渡房过渡。

2.过渡补助标准: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7.5元/m2·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过渡补助费。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0m2的按100m2计算。

3.过渡期限: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补偿和选择产权调换现房的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过渡期为12个月,从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计算。因征收方原因,未能按期还房的,根据超期时间按原标准顺延补助。

五、奖励

在规定的签订期内签订协议的,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在10日内搬迁并交付房屋的,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超过10日未超过20日的,每户给予2000元奖励;逾期签约协议或超过20日搬迁腾房的不予奖励。

六、不予补偿的范围和对象

(一)发布征收公告或征收工作专班进场调查登记后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

(二)违法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货棚、临时建筑。

(三)其他不符合补偿条件的。

附件2

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设施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项目

名称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1

混凝土地坪

厚度(10cm)

m2

40

可根据实际厚度相应调整

2

厚度(20cm)

m2

80

3

水泥道路

m2

120

基层铺设碎石、稳定层、混凝土20cm及以上

4

围墙

单砖墙

m2

90

含围墙基础

5

挂斗墙

m2

120

6

24㎝墙体

m2

170

7

铁艺围墙

m2

180

8

门楼

砖柱

m3

500

9

水泥板

m2

110

10

砖墙

12cm实心砖墙

m2

70

不含砖基础

11

24cm实心砖墙

m2

120

12

简房

砖木简房1

m2

200

2m高、120mm厚砖墙

13

砖木简房2

m2

290

2m高、240mm厚砖墙

14

混合简房1

m2

300

2m高、120mm厚砖墙

15

混合简房2

m2

400

2m高、240mm厚砖墙

16

简棚

彩钢棚

m2

120

17

瓦棚

m2

90

18

隔热层

机制瓦隔热层

m2

160

檐口高度1m(含)以下

19

水泥瓦隔热层

m2

100

20

彩钢瓦隔热层

m2

130

21

机制瓦隔热层

m2

210

檐口高度1-2.2m

22

水泥瓦隔热层

m2

150

23

彩钢瓦隔热层

m2

180

24

猪圈、牛棚、厕所

有顶

m2

参照房屋简房

25

无顶

m2

参照地坪及砖墙折算

26

鸡笼

鸡笼

100

27

花坛

花坛

m2

50

28

台阶

砖台阶

m2

120

29

护坡

毛石护坡

(石挡土墙)

m3

360

30

混凝土护坡

m2

115

标准厚度5cm,每增加1cm加12元/m2

31

水井

手动压水井

500

32

电动水井

1000

如有电动水泵另加安拆费200元

33

砖石砌沉水井

3200

34

机打井

m

200-280

35

土灶

单灶

300

36

双灶

600

37

豆腐灶、炕灶

800

38

案台

单层、包含柱脚

m2

150

39

水池、化粪池

地上水池

m2

参照砖墙加抹灰测算

抹灰20元/m2

40

地下化粪池

m3

520

41

地下水池

m3

350

42

铁皮水罐移装费

参照市场价格

43

宽带转迁费

44

数字电视收视补偿费

45

抽油烟机移机费

46

空调移机费

柜机、挂机

47

热水器移机费

太阳能

48

燃气、电能

49

太阳能移机费

50

水开户

1500

如有报装发票,按发票金额补偿

51

两相电开户

780

52

三相电开户

3000

53

电线杆

木质电杆

200

54

水泥电杆

300

55

天然气开户

2200

如有报装发票,按发票金额补偿

56

铁门

铁皮门

250

57

铁门

m2

250

58

顶篷

彩条布

m2

10

59

芦席顶篷

m2

15

60

木顶篷

m2

30

61

活动板房

m2

350

泡沫夹芯板

62

水沟

暗沟(0.3m×0.3m)

m

110

取净宽、净深,标注尺寸(宽×深)

63

明沟(0.3m×0.3m)

m

80

64

明沟(0.3m×0.5m)

m

120

65

铁大门

简易铁大门

m2

100

66

铁艺绣花大门

m2

250

67

水表

300

如有报装发票,按发票金额补偿

68

雨棚

塑料

m2

70

69

铝合金

m2

140

附件3

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树木、花卉苗圃等

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类   别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树木补偿标准

挂果树

桃树、李树、梨树、枣树、樱桃树、枇杷树、石榴树、柿子树、杏树、板栗、桑葚等

大(胸径≥10㎝)

200

中(5㎝≤胸径<10㎝)

50-80

小(3㎝≤胸径<5㎝)

10-20

幼(1㎝≤胸径<3㎝)

5-10

苗(胸径<1㎝)

2-5

风景树

桂花、红叶石楠、樟树、雪松、楠树、万年青、紫薇、对节白蜡、广玉兰、银杏、垂柳等

大(胸径≥10㎝)

200

中(5㎝≤胸径<10㎝)

50-80

小(3㎝≤胸径<5㎝)

10-20

幼(1㎝≤胸径<3㎝)

5-10

苗(胸径<1㎝)

2-5

用材树

杨树、柏树、杉树、泡桐等

大(胸径≥15㎝)

150

中(9㎝≤胸径<15㎝)

80-100

小(3㎝≤胸径<9㎝)

50-80

苗(胸径<3㎝)

5-20

藤(草本)葡萄等

苗期

8

初果期

20

盛果期

50

竹林

散生

m2

10

窝竹

2-5

其他树木

木子树、槐树、香椿树等

大(胸径≥15㎝)

200

中(胸径≥9㎝<15㎝)

30-50

小(胸径≥3㎝<9㎝)

10

苗(胸径<3㎝)

2-10

多品种树木套种

分别计算补偿

苗圃补偿标准

树木

苗圃

当年种植的

3500

未定植的

4500

备注:

1.补偿时需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确定最高种植株数。

2.未列品种参照本表中的类似标准执行。

3.已枯萎死亡树木不予以补偿。

4.发布征地公告后突击栽种的树木不予补偿。

5.以盆、钵等种植的花卉、苗木不予补偿,可酌情给予适当搬运补助。

6.超大、名贵、特种树木移植补偿费可由征迁双方参照标准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专业部门评估确定。

7.因征收项目原因,地块内树木需保留现状的,经征迁双方协商,可按市场价收购,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专业部门评估确定。

 

附件4

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其他附着物

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类    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青苗补偿费

棉花、花生、麻类、蔬菜、瓜类、薯类等经济作物

2575

自然形成的坑塘、沟渠、天然水面不予补偿

稻麦类、豆类、油菜、杂粮类粮油作物

渔塘

藕等水生植物

药材类:天麻、芍药、田七、茴香等

4000-5000

生产设施迁移

温室大棚

竹木结构单层

m2

10

石棉、竹木结构双层

m2

15

钢架、砖混结构

m2

能迁移的按市场价支付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市场价进行收购

坟墓

有主坟

5000

双穴加倍

水泥硬化坟

7000

双穴加倍

田间(堰边)看护房

砖木1(2m高、120mm厚砖墙)

m2

200

可根据实际高度相应调整

砖木2(2m高、240mm厚砖墙)

m2

290

混合1(2m高、120mm厚砖墙)

m2

300

混合2(2m高、240mm厚砖墙)

m2

400

田间水泥地坪

厚度10cm

m2

40

可根据实际厚度相应调整

厚度20cm

m2

80

田间围墙

单砖墙

m2

90

含围墙基础

24cm实心墙

m2

170

田间厕所

参照房屋简房

田间畜、禽舍等各类棚房

m2

90-120

田间水池

m3

250

沟渠

混凝土

m

150

砖砌

m

50

泵(机)房

新式

1000

老式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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