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随州至信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1441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随州至信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函》(鄂自然资函[2023]148号)文件精神,随州至信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已于2023年2月22日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征收土地位于广水市三潭风景区平靖关村,蔡河镇黄土关村、六合村、楼坊村、南界村、柏树巷村、牛车湾村,郝店镇双河村、高楼村,余店镇林寨村、豹子岭村、兴隆街村、李园村、分水村,关庙镇大山村、双峰村、铁城村、尖山村、天子村、毕山村,马坪镇东青村、棚子岗村,用地总面积280.9975公顷,其中农用地271.8883公顷(耕地75.3170公顷),建设用地8.4291公顷,均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位置及四至范围以广水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设计院勘测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鄂政发[2019]22号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包括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方式和途径。涉及地面其他附着物的补偿,需经有关部门评估后据实补偿;涉及农业人员安置的,由村委会统一安置。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三潭风景区、蔡河镇、郝店镇、余店镇、关庙镇、马坪镇等统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六、若对《自然资源部关于随州至信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1441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随州至信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函》(鄂自然资函[2023]148号)文件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广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