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鄂建文〔2021〕4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着力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鄂州市、荆州市等人口净流入且市辖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保基本”的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要结合就业情况、租赁需求等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和供应比例。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本地区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充分听取各类主体的意见,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坚持供需匹配,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重点发展城市,在“十四五”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提高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
二、精心组织实施
(一)出台实施办法
重点发展城市要明确本地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及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其他城市要明确本地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
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渠道,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具体面积标准以及低租金具体标准等。落实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税费、金融等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路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标准及消防验收标准参照集中式租赁住房有关标准执行 。
(二)积极筹集房源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主要以市场为主,通过新增建设和盘活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
新增建设方式:一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二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三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四是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五是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六是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七是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开发配建。
存量盘活方式:一是商业、工业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二是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和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三是通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存量房源品质提升、工业园区转型升级等项目统租存量市场房源。
城市人民政府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增加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
(三)引导多方参与
重点发展城市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其他城市主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造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要搭建企业与存量土地及房屋业主沟通的平台,组织梳理并公布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信息,帮助企业与业主和金融机构对接,积极拓展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房租赁企业与政府、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居民等多主体合作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专业化、规模化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建立联合审查机制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推动项目尽快落地。通过项目认定书,按规定落实土地、税费优惠、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等。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从项目申请到完成项目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五)完善支持政策
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税费和金融等支持政策。
1.重点发展城市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10%,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省自然资源厅、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2.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考核机制,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租赁期限及经营业绩考核可适当放宽。(省政府国资委、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资产出租底价可在市场估价或询价、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需及资产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省政府国资委、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3.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积极引导城市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程序申请新增专项债券。支持城市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建厅配合)
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建立与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机制,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
加强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为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城市政府出台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并推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发改委负责,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4.城市住建部门、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城市住建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省住建厅会同省税务局共同研究确定。(省住建厅、省税务局负责,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5.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合同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可根据租金标准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省住建厅、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人才住房建设等,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配合)
(六)严格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城市人民政府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建立科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确定租金标准,既让租户租得起,又让企业可持续经营,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加强出租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和青年人供应的要求;加强运营管理,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七)做好计划统计管理
除规定的重点发展城市以外,其他城市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商品住房等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也要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和统计管理。(省住建厅负责,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切实加强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对全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意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研究、统筹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省住建厅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重点发展城市人民政府应尽快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调查、项目落实、房源筹集、建设分配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夯实主体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负主体责任。要加快健全公租房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确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完善本地区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供给,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对本地区发展和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满意率。
(三)加强监督检查
省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向进度落后的城市或部门进行提醒、约谈。建立省级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各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重点评价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所取得的成效。将重点发展城市监测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结果,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省住建厅负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强激励约束
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激励担当奖励事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城市给予奖励。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对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绩效考核中,督促各地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省住建厅负责,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附件:湖北省非住宅存量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参考模板)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