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是认房认贷的,既要看家庭名下的住房套数,还要看家庭名下公积金贷款记录。
原则是“认房又认贷”
1、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和房产管理部门系统查询为准,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内的住房情况;
(2)经不动产和房产管理部门系统查询在购房所在地(市城区、县城区、乡镇)没有住房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查询已有一套住房的,再次在该房屋所在地购房的认定为二套房;所购住房属于第三套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3)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需查询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共有房产。若有共有房产,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某一方所有,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否则按共同房产核定房屋套数。
2、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
(1)住房公积金贷款每笔在8万元(含)以内的,不计算贷款次数;
(2)借款人(单身)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后,系统记录借款人贷款次数;借款人于贷款发放后结婚,添加配偶为共同还款人的,系统记录配偶贷款次数。借款人(已婚)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后,系统记录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时无公积金账户,以后缴存开户时自动记录)贷款次数;
(3)婚姻状况的变化不影响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后合并记入家庭贷款次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分别记入当事人贷款次数);
(4)职工在本地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到外地公积金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系统记录该职工及配偶贷款次数。
(来源:“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