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嫌买卖证件罪的犯罪嫌疑人卞某。
卞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初,卞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村干部吴某,随后卞某与吴某取得了联系,吴某得知卞某因交通肇事被判刑并被终身禁驾,想在某地上户口办理驾驶证,便将卞某介绍给某派出所协警王某,谈好了办理户口的价格后,卞某给了1000元。一个多月后,王某打卞某电话叫其到某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王某与卞某在派出所办理了身份证等相关手续,卞某在派出所门口给了王某1000元并留下收货地址。不久,在浙江打工的卞某收到了邮寄来的户籍地址为某村,名为徐某的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卞某凭借拿到的徐某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了徐某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银行卡、手机电话卡等证件供自己使用。 检察官有话说: 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买卖机关证件罪,是指非法买卖机关证件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证件,且限于机关的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任何买卖机关证件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 请各位驾驶员理性驾驶,知福惜命,保护好自己手中的小本本,功者难成而易败,时者难得而易失,驾驶证得之不易,再得之更不易。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终身禁驾
来源:广水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