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进程,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随政发〔2020〕14 号),制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保留并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农村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随农〔2021〕4号)。
文件的总体框架分为“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保障”三个部分。旨在消除进城落户农民的后顾之忧,加快推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完成市政府“到2025年,以常住人口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确立,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的工作目标。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义:一是农村人口转移后,便于土地集中、土地流转,便于推进规模经营,改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生产效率,有利于推进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二是农村人口进城后,为城镇发展提供新动能,为城镇产业发展提供充足的、必要的人力资源。三是农村人口进城后,在受教育程度、文明素质养成等方面都有改善,有利于提高人的综合素质。
文件主要内容是保留并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
保障方法是进城农户自愿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移备案证》。
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机制,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有效盘活农村资产,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带资进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