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出台《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悉,意见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以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居有保障。
在确定保障标准方面,意见要求相关住房的供给要满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群体的差异化住房需求。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需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进行确定。
意见还要求拓宽住房供给方式,采取购买、改建、改造、租赁、新建等多种方式,提供多元化的租购住房产品。在住房供给的渠道上,以下方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允许先租后售:1.可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2.可收购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在建工程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3.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4.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并移交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开发商自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纳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另悉,意见指出湖北各地人民政府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方式。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持有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提供多样化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